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留检与处置第四十条有效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工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