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