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无主犬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个人和单位按照规定领养。

无人领养的无主犬,由收容留检场所处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