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留检与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一)无主犬;(二)遗失犬、遗弃犬;(三)养犬人放弃饲养送交的犬只;(四)被没收的犬只;(五)其他依法收容的犬只。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