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无主犬;

(二)遗失犬、遗弃犬;

(三)养犬人放弃饲养送交的犬只;

(四)被没收的犬只;

(五)其他依法收容的犬只。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