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留检与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遗失犬、遗弃犬的,可以将其送至收容留检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