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留检与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模适当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探索构建政府购买收容留检服务机制。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