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住宅用房设立犬只诊疗与经营场所。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诊疗和养殖、交易、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