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住宅用房设立犬只诊疗与经营场所。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诊疗和养殖、交易、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