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繁殖、训练等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