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