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在居所内饲养。个人在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对烈性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提倡对其他犬只实行拴养。单位养犬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