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在居所内饲养。

个人在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对烈性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提倡对其他犬只实行拴养。

单位养犬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