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二)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五)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