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不得携带未依法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三十日届满之日起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