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得携带未依法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三十日届满之日起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