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固定居所,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经营性寄养除外。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