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特定工作需要;(二)犬只属于非禁养犬只;(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养犬标识;(四)有专人管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