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定工作需要;

(二)犬只属于非禁养犬只;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四)有专人管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