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采集犬只生物识别信息,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鼓励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识别标识。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依法处理。

(一)近三年有遗弃犬只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近三年有违法养犬行为,犬只被没收的;

(三)近一年有违法养犬行为,被行政处罚达三次以上的。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