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所限养一只,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三)犬只属于非禁养犬只。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