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节约用水要求。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新建高耗水建设项目和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已建成使用的高耗水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