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合理开发,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