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

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节约用水要求。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新建高耗水建设项目和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已建成使用的高耗水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