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水量。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式取水和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