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流、湖泊、水库上建设取水工程,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取水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在河流、湖泊、水库岸线界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