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盘活存量用地、改造利用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措施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国有资产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