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康、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可以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