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