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职所需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休息休假和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依法参加工会;(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