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职、积极工作;(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四)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五)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