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不实行旅游佣金公对公结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