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开具电子行程单的;(二)拒绝将其资质、经营项目、旅游消费、旅游合同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纳入政府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的。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