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旅游道路运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制度;(二)旅游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安装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设备,完整记载并保存车辆运行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4个月;(三)不得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兜售商品。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运营车辆为旅游者提供往返于景区景点的旅游接待服务。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