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二)围垦河流,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三)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五)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养殖活动;(六)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