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巡查制度,除必要的防洪排涝、灌溉等公共设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