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