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栏杆、停车位、停车场、岗亭、书报亭等设施。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