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公示施工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