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