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