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