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合并、分立;(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