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形成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