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并、分立;

(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