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条有效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试点资格。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