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财政补贴、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科技支撑等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和效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