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