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生长期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

本规定所称粮食作物生长期,是指粮食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自然生长周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