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财政补贴、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科技支撑等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和效益。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