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并于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五日前,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本条例施行前依法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主城区停车场经营者向市级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其他县(区)停车场经营者向所在县(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