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并于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五日前,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主城区停车场经营者向市级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其他县(区)停车场经营者向所在县(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