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进行报备。

停车场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