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进行报备。停车场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