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依法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专用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改变为专用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