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停车场设计要求,按照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新建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使用需求。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