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原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