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原配建标准。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